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第一级沉淀(澄清)构筑物的积泥分布、积泥浓度、排泥浓度以及排泥水量与原水含沙量、沉淀方式、药剂品种、浓缩时间以及排泥方式等因素有关,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。

8.1.2 第一级沉淀池应设置清洗池内积泥的高压水枪。

8.1.3 净水厂排泥水的浓缩脱水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3执行。

8.1.4 当条件允许时,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排泥水;如外排时,则须符合环保要求。

8.1.5 净水厂排出的泥沙应妥善处置,泥沙宜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。
 

条文说明


8.1 一般规定

8.1.1 排泥系统的一般设计原则。

8.1.2 关于设置高压水枪冲洗池内积泥的规定。
    由于原水在第一级沉淀池停留时间长,沉泥可能在池底或水流死角处板结而不易清除,因此需要设置高压水冲洗系统。本条文根据高浊度水沉淀池排泥生产运行经验编写。

8.1.3 关于净水厂排泥水浓缩脱水设计应执行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3的规定。
    净水厂排泥水的浓缩和脱水在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》中已有具体规定,本规范不再重复。本规范第8.2节的“泥沙浓缩”,是指泥沙在沉淀(澄清)构筑物内的浓缩过程。

8.1.4 关于排泥水综合利用和外排的原则规定。
    高浊度水处理的排泥量较大,应按水资源回收的理念加以综合利用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外排时,应符合环保要求,不宜将排泥水直接排放到水源或附近水体中。

8.1.5 关于泥沙综合利用的原则规定。
    净水厂排出泥沙的处置,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,本条文提出应处理和利用,详见本规范第8.6节“泥沙处置与利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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